喪葬補助有哪些
有那些喪葬津貼?請領的資格是什麼?
公保喪葬津貼關於勞保
關於勞保
關於農保
關於國民年金
榮民喪葬津貼
公保喪葬津貼
一、公教人員保險法的保險對象
法定機關或編制內之有給專任人員。
公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
辦妥財團法人登記,並經核准立案私立學校編制內有給專任教職員。
二、誰才能請領公保的保險金
公教人員保險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如果沒有法定繼承人時,被保險人就可以另行指定受益人。
三、公保死亡給付的請領標準
因公死亡者,給付36個月。
因病死亡或意外死亡,給付30個月。但繳付保險費20年以上者,給付36 個月。
.被保險人如曾領取本保險或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養老給付,應扣除已領老給付月數。
四、申請死亡給付應附文件
現金給付請領書。
死亡證明書或其他合法之死亡證明文件。
死者死亡登記戶籍謄本及受益人戶籍謄本。
五、眷屬喪葬津貼
被保險人之眷屬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致死亡者,依下列標準津貼其喪葬費:
以被險人當月投保俸(薪)為計算給付的基準
父母及配偶死亡者,可領喪葬津貼3個月+生活津貼5個月。
死亡子女之喪葬津貼:
A.未滿12歲及已出生登記者,可領喪葬津貼1個月+生活津貼3個月。
B.年滿12歲但未25歲者,可領喪葬津貼2個月+生活津貼3個月。
如子女、配偶或父母均為公教人員時,以擇一人報領為限。
六、申請喪葬津貼應附表件
現金給付請領書。
死者死亡登記戶籍謄本及被保險人戶籍謄本各乙份。
關於勞保
一、勞工保險法的保險對象
凡參加勞工保險者,皆為保險人。
二、哪些人可以請領勞保的保險金
被保險人死亡或失蹤經法院死亡宣告者,由支付殯葬費之人領取喪葬津貼。
三、勞保的喪葬津貼請領
參加勞保的被保險人死亡時,家屬可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3條規定,依照被保險人死亡當月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保投保薪資,請領葬葬津貼 5 個月。
勞保被保險人的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得請領喪葬津貼。喪葬津貼按家屬死亡之當月起前 6 個月被保險人平均投保薪資,依下列標準發給:
※父母或配偶死亡時,發給 3 個月。
※年滿12歲之子女死亡時,發給 2.5 月。
※未滿12歲之子女死亡時,發給 1.5 月。
根據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喪葬津貼不得重複請領,所以如果過世親人和您自己都加入勞保,可以選擇條件較優者請領津貼。
已經領取喪葬津貼但事後發現金額較少者,可以退回勞保局銷帳,改請領金額較高之喪葬津貼。
四、遺屬請領標準
被保險人如於98年1月1日前有勞保年資,其遺屬還可以選擇請領遺屬津貼,支給標準如下:
生前加入保險未滿1年者,1次發給 10 個月遺屬津貼。
生前加入保險已滿1年而未滿2年者,1次發給 20 個月遺屬津貼。
生前加入保險已滿2年者,1次發給 30 個月遺屬津貼。
五、勞基法對於勞工喪假規定如下:
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8日,工資照給。
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6日,工資照給。
兄弟姐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 3 日,工資照給。
六、遺屬年金(按月發給)
1.請領要件: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
※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老年年金或失能年金給付期間死亡。
※保險年資滿 15 年,並附合修正條文第58條第2項老年給付 條件,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
2.給付標準:
平均月投保薪資 × 年資 × 1.55%,最低保障 3000元。
3.請求權之申請人:
被保險人之遺屬,如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 女、兄弟、姐妹等(依遺屬優先順位享有給付請求權)符合請領資格者。
七、年金施行(98.1.1)前有保險年資之保險人,在保險期間死亡者,其遺屬得選擇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一次請領。年金施行後始參加勞保者,在加保期間死亡者,遺屬僅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關於農保
一、農民健康保險法的保險對象
凡農會會員參加本保險者,皆為保險人。
二、誰才能請領農保的保險金
被保險人死亡或失蹤經法院死亡宣告者,由支付殯葬費之人領取喪葬津貼。
三、農保死亡給付的請領標準
以被保險人當月之投保金額,一次給與15個月。
四、申請喪葬津貼應附文件
請領喪葬津貼應備下列書據證件,送所屬投保農會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提出申請:
◇ 喪葬津貼給付申請書兼給付收據(應詳填並加蓋投保單位、負責人、經辦人及請領人印章)。
◇ 死亡診斷書或檢察官相驗證明書(死亡宣告者為判決書)。
◇ 載有被保險人死亡日期之戶籍謄本或載有死亡登記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
◇ 申請人如以養子女身份請領者,應檢具記載有收養日登記之戶籍謄本或檢 附殮葬證明文件。
◇ 被保險人與請領人非同一戶籍者,又無法判別其親屬關係時,應同時檢附申請人現住址戶籍謄本或檢附殮葬證明文件。
◇ 申請人非保險人2親等內之親屬者,應檢具支出殯葬費證明文件(如治喪費用開支單據,抬頭請填申請人姓名)。
◇ 非會員之被保險人須檢附全戶戶籍謄本及加保農地之地籍謄本或承租契約等相關資料。
※注意事項
1.請領喪葬津貼,應自被保險人死亡當日起2年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給付。
2.被保險人死亡,其家屬已領取勞保家屬死亡寸者,仍得依規定請領農保喪葬津貼。
3.有關農保被保險於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支出殯葬費有2人以上同時請領而發生爭議未能達成協議時, 依內政部於97年1月17日台內社字第097005410號令規定略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應通知 各申請人協議其中1人代表請領;未能協議者,本局將平均發給各申請人。
關於國民年金
- 申請書應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章、名應與申請人一致。
- 支付殯葬費之證明文件應為「正本」。
(1) 申請人檢附之證明文件應為正本,例如「繳款單」、「收據」、「發票」或「明細表」等證明文件,且須蓋有開立單位之公司大小章或統一發票專用章。
(2) 若申請人檢附之證明文件為「估價單」、「請款單」、「服務證明(書)」或「感謝狀」等,除須蓋有開立單位之公司大小章或統一發票專用章,應由開立單位註明「費用已付清」或加蓋「收訖證明章」。
(3) 所附支出殯葬費證明文件之買受人非為申請人,但款項確實由該申請人支付,則應由申請人與買受人共同出具「付款情形說明書」,由雙方簽名(或蓋章),並檢附雙方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 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所載死亡方式如係「他殺」、「不詳」或死亡原因為「解剖鑑定中」,應出具保險事故發生經過之書面資料,以證明有無申請人故意犯罪行為。
應備書件
- 喪葬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 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受死亡宣告者為判決書
- 載有死亡登記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
- 支出殯葬費者之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 支付殯葬費之證明文件正本
榮民喪葬津貼
一、對象
公費安養榮民
(含大陸探親死亡安養榮民)。
二、申請人
實際辦理殯葬事務之遺囑
執行人、家屬、五親等內血親或姻親。
三、承辦單位
(一)安養內住之榮民(各榮家)。
(二)安養外住之榮民(各縣.市榮民服務處)。
四、檢附申請資料
(一)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及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二)載有亡故榮民死亡記事之戶籍資料證明文件。
但受理機構得連結內政部戶役 政資訊系統查詢列印者,免附。
五、申請期限
請於死亡日起1年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六、申請金額
最高不得逾新臺幣四萬元。